江苏无锡,男子酒后与网约车司机因上车地点发生争执,男子的2名朋友见状担心男子与网约车司机打起来,便上前拉住、劝阻男子,期间男子向后倒地受伤。转眼2年过去了,男子声称是被2名朋友拽倒受伤的,将2名朋友告上法庭,要求2名朋友赔偿10万余元损失。法院判决令人点赞!(来源:裁判文书网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)据悉,2022年2月19时许,周某喝完酒后叫了个网约车。随后,因上车地点问题与网约车司机发生争执。争执中,与周某同行的2名朋友王某、丁某对双方进行劝阻,期间周某受伤倒地。转眼2年过去了,周某声称,自己受伤是被王某、丁某拉倒的,也将王某、丁某二人告上法庭,要求王某、丁某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等共计10万余元损失。面对周某的控诉,王某、丁某辩称,事发时因周某与网约车司机发生激烈的争执,周某用手机对着网约车司机拍摄,说要进行投诉举报,然后网约车司机将周某的手机拍到地上,并要下车与周某争论,在将要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的情况下,自己二人才进行劝架,自己二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更大的损害后果的发生,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,也没有侵害周某的故意。周某之所以起诉,系因周某扣着王某的货款没有给,被王某告上法庭。对此周某表示,自己当时与网约车司机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,王某、丁某两人拉着自己劝自己,怕自己与网约车司机打起来,然后把自己拉倒摔断了腿。虽然王某、丁某二二的初衷是好的,但是将自己的拉倒摔伤也是不争的事实,应当承担责任等等。法院怎么判呢?为了查明案件情况,法院调取了当时的出警记录和情况说明,其中当时的出警记录大致内容是,网约车司机报警称有人醉酒闹事,民警赶到现场后,网约车司机表示与乘客周某因上车地点问题发生纠纷,周某同行朋友王某、丁某均在现场,双方未发生肢体殴打行为,周某则声称其腿脚受伤,后由其朋友丁某拨打120送医,民警将王某、网约车司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。经民警调取监控视频,询问当事人反映,周某因琐事对司机心生不满,虽在其朋友王、丁两人多次劝解下,但连续与司机争论,王、丁两人在周某身旁两侧拉着未果,后双方站在网约车前争论,司机在没有接触周某情况下,周某突然向后倒地。民警将事实经过告知王某、网约车司机,同时告知二人待周某伤情检查好后,如需调解,双方可再到派出所处理,随后二人各自离开。情况说明内容与出警记录大致一致,同时表示由于事发至今已超过2年,执法记录仪视频已过期、现场监控也已经灭失。法院指出,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,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认为本案中,周某与网约车司机因琐事发生争执,王某、丁某为制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,而多次劝架,并上前拉架,目的是平息周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。根据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及各方陈述,王某、丁某拉架未果,周某挣脱后到车前与网约车司机继续争论,可见周某在用力挣脱,王某、丁某用力拉拽劝阻具有合理性,王某、丁某的行为并未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。周某主张系被王某、丁某拉倒腿摔断,与接处警记录描述的经过不符,不予采信。因现场监控已灭失,周某因何原因受伤已无法查清。即使周某系在王某、丁某拉架过程中不慎受伤,但王某、丁某在拉架中并未采取明显过激的行为,也没有致他人受伤、扩大矛盾的故意。因此,王某、丁某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,不具有违法性,也没有侵害周某健康权的故意。综上,最终驳回了周某要求王某、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。一审判决后,周某表示不服,又提起上诉。周某认为“紧急救助”条款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,使处于危难状况的他人能及时脱离危险,自己只是与案外人网约车司机有口头争执,并未发生肢体冲突,双方均赤手空拳,此时对于自己来说,并非处于重大和急迫的危难状况需要王某、丁某施行紧急救助。因三人均有饮酒,不能排除王某、丁某在酒精的作用下作出错误判断(认为矛盾升级),从而实施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拉拽行为,造成自己骨折。尽管“紧急救助”条款最终将救助人的免责范围笼统概括为“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”,但绝不能将此机械地理解为对救助人的绝对免责等等。由于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,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。二审法院认为周某与网约车司机因琐事发生争执,虽然未与司机发生肢体接触,但由于事前曾喝过酒,在王某、丁某多次劝解未果,周某仍继续与司机争论的情形下,存在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,故王某、丁某的拉架、劝阻行为具有现实的紧急性。即便周某系在王某、丁某拉架过程中不慎受伤,但王某、丁某并未采取明显过激的行为,也没有扩大矛盾的故意,符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特征,依法无须承担民事责任。最终再次驳回了周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这事你怎么看?注:图片来源网络